由于农业歉收,从60年10月起,每人每月降低2~3斤。(各城市差距不大,基本就在这个范围内。)
农村统销:实行定点分月供应,节约归己,超吃不补。统销标准每人每天7大两,但是经济作物销售给国家,超出之后会奖励粮食,最多会补齐360斤。很少有种两季经济作物的,都是一季经济作物,一季粮食,经销户粮食供给还是不错的。
定购:这个说起来就比较复杂了,各地规定不一,但是最少的标准是360斤口粮,这部分主要是农业税只交3%到5%左右的地区,产量低。人均粮食产量低于360斤,不进行征购,还有一定的返校粮吃。
农民主要是留口粮,种子、饲料,也称做“三留”,这个也是有标准的。产量高的地方,口粮就留得比较多,一般是510斤到470之间。产量低的也不会低于360斤口粮。
种子每亩地不超过25斤,一年种植3季的地区不超过40斤。
饲料粮:猪、牛、马、驴、骡子差不多300斤左右。
这样之后,我们就可以将土地产出的粮食进行一个具体的分配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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土地产出的粮食分为3个部分,粮食=农业税(公粮) + 统购粮 + 口粮、种子、饲料。
三定政策实施以后,由于定产较低,每年粮食也有所增长,所以会有余粮。余粮部分进行的政策是统购四成,自己留6成。
有余粮的情况下,粮食=农业税(公粮) + 统购粮 + 口粮、种子、饲料+余粮(余粮=超购(余粮40%)+自余)
例如:假如每人有3亩田,每年亩产500斤,定产是400斤,口粮(口粮在500斤)+种子75斤+饲料300斤,定产数量在1200斤,实产1500斤。
农业税按10%(58年以后有调整)就是120斤(按定产计算),统购就是225斤,余粮有300斤,超购四成即120斤,余粮180斤(归自己)。
最后个人所得:口粮、种子、饲料875斤+余粮180斤=1055斤。
征收农业税120斤+统购225斤+超购120斤=465斤。
以上仅为举例,真实的情况,定产一般是实产的9成到9成5之间,差距不会太大,第一年余粮也不会太多,第二、第三年余粮多一些,也是看天吃饭,三年下来一起有150斤余粮归自己就算不错了。
从资料上看,征收农业税+统购,53年占全国粮食的28.4%。有几年是超过30%,后面就逐年下降,从62年的25%,到了76年又是20%。
58年取消“三定”,实行粮食购销任务层层包干,全县落实,生产队完成包干任务后,多余粮食自行处理。直到65年才重新实施,还是一定三年,到了71年改为一定五年。
“三定”政策在那个粮食紧张的年代是一个很好的政策,定产的粮食产量,群众是可以接受的,只要年景好,余粮还是有不少的。
后面进行公社化后,基本框架还是这个框架,统销统购政策也不变,但是口粮按照“人七劳三”进行分配(有的地方八二分配)。
67年提出来“备战、备荒、为人民”的口号,到68年实行超产部分“二八”开,即国家收购二成,其余由生产队储存,藏粮于民,集体储粮迅速增多。
72G命委员会又规定,稻产区每人每年口粮供应原粮250~275公斤;杂粮产区200~210公斤,完不成任务产量任务的,稻产区降为243公斤,杂粮区190公斤。以茶、林为主的山区缺粮队为250公斤。
一般山区和人多地少的缺粮队,其中稻产区原粮为280公斤,杂粮区为180公斤。(原